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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江舟谈玄 4(2 / 4)

,无为而治”。

王弼为了论证“以君御民”的政治主张,便用一多关系论证“以寡治众”、“执一统众”的必然性。王弼认为,“以一为主”是宇宙间的“必由之理”、普遍规律,民必然要统一于君。他说:“宗,万物之主也;君,万事之主也。”

庄园主的核心利益是财富的积累。可是庄园创造的财富主要来自剩余的粮食,布匹,美酒和水果。这些东西不易储存,必需及时换成货币,因此庄园主需要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需要流动与商业。政府的‘无为而治’是对社会流动的最好的支持。

两晋的社会现实就是在当前的科技水平下,庄园经济代表着社会最高的生产力。所以社会在方方面面,都要围绕着如何更好地适应庄园经济的发展。

庄园经济在当时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广大穷苦民众的生存,保护了士族财富的增加,最大幅度的确保了皇家赋税的增收。

确保皇家赋税,这一点很不好理解,在整个两晋时期,“土断”都是皇家的一个大难题。后世的学者就认为,士族阻碍了皇家赋税的增收。其实,换一个角度看,今天的大企业经济,仍然存在大量的偷税、漏税现象,而且国家向他们征收的税赋比例还比小企业小得多。但是,这不改变大企业作为国家税赋的主体。因为他们代表了最高的科技,最高的生产力。

大庄园被抽取的赋税比例低,使得自耕农甚至要主动依附大庄园。

对于皇家来说,核心利益是在不引起社会动荡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征收税赋,供其享乐。所以,无论他再讨厌士族向其讨要特权,他也只能更配合地支持庄园经济。

晋律比汉朝律法削减了近80%,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让权于庄园主,让庄园主更好的经营庄园,以达到在社会稳定的情况下最大的税赋增收。

然而晋律也有增加项。我们研究一下那个“杂抵罪”。这一项律法却是汉朝没有的,而是晋律中新增的。“杂抵罪”确保了士族在庄园中的权威。

这条法律汉朝没有,光武帝一上台就颁发诏书,规定天下以人为贵,任何伤害奴隶身体的行为等同于伤害平民,必须被治罪,而且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减罪。汉光武帝在公元35年下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而到了西晋没有这个“杂抵罪”,士族将很难管理庄园里的部曲、客和佃户。就是说,庄园主命令人打折部曲一条腿,人家只会被罚款。这对部曲来说,形成合法的庄园内恐怖,有利于庄园主组织、调配生产活动。(当庄园税赋不再是国家的主体税赋时,庄园主的特权才能被消弱。到了唐代,著名女诗人鱼玄机因妒打死自己的女奴,而被官府判了死刑。)

在庄园体制下,士族世代掌握国家生产的命脉,有了向皇家讨要更多特权的资本。新的更有利于维护士族利益的思想孕育而生了。玄学是其中的代表。

(二)以无为本要求个人自由放达。

老子的《道德经》论证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需顺从客观世界,强调社会观服从世界观。老子是从社会的角度看世界,即从人类的角度看。

王弼引出庄子,从个人的角度看世界。王弼从‘人性论’出发,只重视道德经中的‘道’,批评老子以上观点是‘崇本息末’。应该‘崇本举末’,重视根本是为了让枝叶生长的更好。认为人应该掌握和利用‘道’,从而达到个体的自由放达、随心所欲。

王弼强调人生观应该掌握、利用‘客观世界’。这和他的老师王肃之间是有传承关系的。王肃提出“存亡祸福,皆己而已。天灾、地妖不能加也。”“崇道贵德,则圣人自来。”。

玄学探索人性,认为人和其他生物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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