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庭审的过程。眼见着违法竞业禁止协议这项罪名,很难扣到林孟松的头上,原告方又提出了对林孟松新的指控,那就是泄露公司机密,并为此提交了新的物证和人证。说的是林孟松在棒国担任大学讲师期间,曾经私下里将多项台积电独有的技术,传授给四星晶圆厂的人。
林孟松则辩称,那些技术是他离开台积电之后独立研发出来的技术,甚至其中的部分技术,还申请了专利,并不属于台积电的机密。接下来双方围绕着传授技术是否构成泄密,展开了新一轮的辩论。我国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台积电一方想要坐实林孟松泄露公司机密的罪名,就要提供详实的证据。很可惜,他们提供的人证和物证并不充分,只能证明,林孟松确实将一些技术,传授给了四星的技术人员。至于这些技术到底是台积电的机密,还是林孟松独自研发出来的技术,根本无从证明。倒是林孟松拿出来的几份专利文件,证明他离开台积电之后,确实进行过相关技术的研发,并申请了专利。
一场庭审足足进行了三个多小时,乔瑞达也就在一开始的时候,出庭作证,站了一小会儿,其它时间,一直坐在旁听席上,无聊的要打瞌睡。
当时间来到下午五点的时候,主审法官终于给出了最终的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孟松在入职瑞芯晶圆厂之前,曾在瑞达电子厂工作过五个月,从事技术顾问工作,并未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相关条款。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双方陈述和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林孟松在竞业禁止协议规定期限内,并未从事芯片制造相关工作。原告之赔偿诉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民法通则》第x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被告林孟松违反敬业禁止协议不成立,泄露公司机密罪不成立。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其它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上诉于北河省德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