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原来满清官府所有的官田、学田等。另外,对于各类寺庙的土地,育婴堂、普济堂、栖流所、清节堂、义渡、茶亭、社仓和义仓等各类善堂名下的土地,全部收归王府所有,所有善堂开支,由各地方县乡的庶务部门进行统筹支配。
同样的,通鞑汉奸、背叛王府的叛乱者以及满清鞑子七品以上官绅,还有被百姓公认的恶霸地主,这些人的土地及财产,全部予以没收!
对于其他乡绅、富户、农民、手工艺匠人、私塾先生、郎中、读书人、小商贩、猎户等普通百姓的土地应给予保护,不准没收。
所有的土地,有主之地的,原来属于谁的,则仍然属于谁,但必须要在半年内,所在的乡以上政府机构进行登记,重新放田地契证,才算有效。
但告示中规定,凡是不按时向王府交纳粮税的,不执行规定的减租减息政策的,以及通敌背叛王府者,其名下的耕地全部予以没收,收归王府所有。
无主之地,则收归圣王王府所有,但具体由王府下的各级府县乡等政府机构管理。
接着,田亩制度的第二部分,又规定了粮税的税额标准。
制度规定,田地还是按照以前的《圣国田亩制度》的规定,将土地按产量的多少,分为优等、良等、中等、次等、劣等五等田地。
粮税收取的计量单位,暂时沿用以前的升、斗、石,但为避免各地升斗大小不一,王府制订了具体标准,按圣王的体重分为15o份,每份为一王府标准斤。
1升为1.5王府标准斤,1斗1o升为15王府标准斤,1石则是15o斤。王府标准斤,由各县乡税官提供标准。
粮税按照阶梯几何递增的方式来征收。
所有征收标准,均按亩产3石4斗稻谷的中等水田为标准田。
一亩优等水田,大致相当于1.5亩标准田;一名良等标准田,相当于1.2亩标准田;而次等和劣等水田,则按o.8和o.6倍计算。若是旱地,则相应以水田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计数;新开荒田,三年内不收粮税,三年后根据评定标准计税。
私田的粮税标准收税是:一户人家,无论多少口,总数1oo田以内,且人均5亩以下,每一亩中等水田,收粮税1斗,银税o.5钱,银税可按粮税折换;出上述两个标准的,则按出的多少倍数,再翻3倍收税,直至等同于租用王府田地的租金收取。
废除满清鞑子的一切剿饷、练饷等田赋附加税,废除地方官吏的一切耗羡、底串钱、局费、书差费、房费、差费等杂费。
郑绩看到这里,不由暗自盘算自己的田地应缴多少田税。自己家有8口人,有私田22o亩,已经算是出了总数1oo亩,因此,前面的1oo亩按照粮税1oo斗,银税5o钱计算,这样看来,税收比交给满清官府的要稍微高一点,不过,因为若是真的废除了以前满清官府的各类杂税附加税,却又比满清官府时期实际缴纳的要低得多了!
不过,自家后面的12o亩,则按1.2倍的3倍,也就是3.6倍计算,要缴纳粮税36o斗,银税18o钱,也就是36石,18两银子。
郑绩不由倒吸一口气,幸好自己还只是出1.2倍,若是出3倍5倍的,实际算起来就是要缴纳1o倍2o倍的田税,岂不是还不如不要这田来得好。
想到这里,郑绩明白,这是估计是王府特意制订的政策,便是防止大地主囤积过多的田地,放租谋利。
田亩制度的第三部分,则是规定田地租金的标准。
制度中提到两类租田。一类是王府的公租田,一类是民间的私租田。
所有租田,均不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