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槌敲响,一股低沉而又庄.严的气息,笼罩了整个审判大厅,庭审正式开始。
“今天,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由海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合议庭由海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田仁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综权、李实正组成,书记员郭饶担任本庭记录。海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丁锋剑、宁远出庭支持公诉。海滨市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凤英为秦明月的辩护律师。”
宣读完庭审的组成人员后,便是依例询问秦良玉的身份。来到这个时空后,在看守所里经过检察院和法院办案人员的连番提审,对于这些问题秦良玉已经能够对答如流。
这些问题无非就是秦明月被捕前的姓名住址之类,之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之类,何时收到的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之类等。
接下来是依法询问秦良玉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公诉人申请回避。在得到秦良玉不回避的答复后,便开始宣讲作为被告人的权利。
如自辩权;提供证明自己有、无罪,罪重、轻的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或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察的权利;以及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
亘长而又繁琐的介绍和询问过后,接下来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之一的宁远站起身后,清了清嗓子,因为面前有话筒,所以不用刻意抬高音量,他的声音也能回荡在整个审判大厅。
“海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3】97号。被告人秦明月,女,23岁……”
“被告人秦明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2月14日被海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海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刑警支队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明月于2013年2月14日9时许,在其居住地海滨市潼关路6号18别墅区9号被刑警查获。刑警当场从上述地点起获毒品12份。”
“经海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有冰毒、吗啡、海洛因等,总重量54kg(毒品均已收缴)。经查,存放毒品的别墅,属被告人名下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房产证明、发破案经过、冰毒、海洛因等物证、书证;2、证明人于奇、刘玉达、宋子栋等人证言;3、被告人秦明月、李强、范刚、祁易同供述和辩解;4、海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高达一千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严惩。”
“综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明月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犯、协助警方破案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起诉书宣读完毕后,田仁和对秦良玉问道:“被告人秦明月,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与你收到的起诉书一致吗?”
这份起诉书秦良玉早就烂熟于心,所以她淡淡地回道:“一样!”
这时审判员魏综权宣布,法庭进入调查阶段,并宣读了控辩双方应当遵守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