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rStandardsAct),而推动此法的重要力量来自美国东北地区的纺织厂——这些纺织厂发现自己竞争不过南部地区的同行,主要因为南方纺织厂的劳动力更便宜,然而直接取缔南方的纺织厂是不可能的,它们随即灵机一动:用最低工资法拖累那帮家伙呀!
迄今,不少商业巨头仍深谙此道,沃尔玛和好市多(Costco)就屡次鼓吹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反正它们给员工的最低薪水本来就高于它们呼吁的标准,所以更高的标准对它们自身毫无影响,但新标准会强迫原来只支付得起较低工资的中小规模商场抬升薪水,即通过法律加重中小商家的人力成本以达到伤害竞争对手的目的,最终这类中小企业可能不得不裁员,乃至关门大吉。
工会亦是推动最低工资法的主力军之一,但至少在美国,工会向来保护的都是自己工会的会员,而伤害无会籍的工人或是被它们称为“工贼”者都是不手软的(众多黑历史,此文不赘述)。工会依靠最低工资标准可消除掉不少外部的竞争,可就在最近,由于加州准备逐步将最低工资标准升至$15时薪,有些工会发现自己的会员也可能要被失业压力所波及了,于是洛杉矶的几个工会已开始向政府申请最低工资法的“豁免权”,换句话说,它们希望自己的会员免受被依法强制涨薪至$15的待遇,就维持低于$15的现状挺好——这一幕既滑稽,又反映出它们对此法的作用心知肚明。
当然,如今很多支持最低工资法的人不再持公然歧视异族的观点,也不是站在既得利益者一方打击中小竞争对手,但是,无论意图好坏,对缺少技能和经验的初级工人造成的伤害效果是一致的——最低工资法相当于把就业市场中最底部的几级阶梯抽走了,它给很多缺乏教育和技能的人在初入职场时增添了障碍;最底层的阶梯原本能帮助这些处境不佳者获得培训历练的机会,诸如准时出勤、态度端正、与人协同合作等素质并非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常常需要后天习得,可是,最低工资法剥夺了这一在最底层作积累的机会,他们无法与企业自由签约,连一开始都托足无门,何谈往上爬升呢?
这时大概会有人满怀圣母慈悲地表示:任何工作的人都有权收获足以支撑家庭生活的报酬。且不论这“生活”标准怎么定,事实上很多一开始处于不利地位者皆为年轻人,他们还未组成家庭,这些入门工作本身也非终生供养家庭之职,如若某人工作十年还停留于简单的入门低薪岗位,那几乎可以肯定是此人自身的问题。更何况之前强调过,强制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只会令他们大量失去机会,而不会让他们每个人的收入魔幻般地上涨。
凡是从善意的立场为最低工资标准辩护都站不住脚,这一点明白易晓。虽然上文只谈及最低工资法,但相信聪明的你能够在干预工资收入的法规上举一反三,有更深入的认识。
再浅举一例,社保是许多国家都强制要求个人和企业缴纳的。现假设一个十分简化的场景,你每月名义工资10,000,扣税缴纳齐全后到手7,500,而企业依法还需为你缴纳4,000,此时看似这4,000是国家通过法律为你争得的福利;如果无强制性的要求,企业怎会额外支付4,000的保障呢?——若这么想就天真了,因为站在雇主的角度,只分用工成本,雇你的开支是14,000,从另一方面说,平均下来每月你创造的价值起码大于14,000(否则此雇佣关系对企业来说是亏本的)。接着假设,你做此工作创造的价值是15,000,企业每月雇你的利润则为1,000[注i],那么,如果政府突然取消了强制缴纳的各项费用,企业是否会照老样子继续支付你10,000的名义工资(保有5,000的利润)?
在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不会的,因为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