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天宇信誓旦旦地对支队长和支队政委说:“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站出来证明的,你们没有错。”
可当时,他身在火场,挂在肩膀上的通话器,以及呼吸器面罩,都已经损坏。浑身都在流血,身体被爆炸产生的多块弹片击中。
他完全不知道当时火场外围,现场指挥车上的情况。
支队长和支队政委,当时为了避免爆炸引起的强烈火势,蔓延到周边。以及为了避免4个更大体积的液化气钢瓶爆炸,将给方圆数百米内的居民小区带来危险。
他们下达了用强力灭火炮轰击火场的命令。
穆天宇在大爆炸之后,几分钟过去了都杳无音讯,支队长和支队政委下达那项命令时,心里非常的纠结,他们实际上是宣布了穆天宇和最后一名被困人员已经死于火灾大爆炸。
发射强力灭火炮,当然可以压住火势,避免大火蔓延,以及避免再次爆炸危及周边居民。但是,一旦发射强力灭火炮,将造成火场大面积范围内严重缺氧,以及产生窒息粉尘破坏人体脏器。
那无疑将置火场内还活着的人员于死地。
穆天宇和另一名被困人员当时就在火场内。
后来,事实证明,不用发射强力灭火炮,并没有出现大爆炸,也没有大火蔓延到周边民居。
而当时的命令,是要附近人员撤离,准备发射强力灭火炮,而不是命令立即进入爆炸火场,全力去营救穆天宇和另一名被穆天宇搜救到的被困人员。
延误的时间越多,最后被救出的那名被困人员,身体上,特别是大脑方面,越将容易遗留下永久性损伤。
如果不是顽强的穆天宇,具有非凡的潜能和生存与自救能力,穆天宇也将难于脱险。
他挺住了浑身多处中弹,流血过多的极度痛苦,毅然爬了起来,背着那名被困人员,奇迹般地从火场中冲了出来。
另外,还有一个情况,穆天宇也并不清楚,也没有人愿意去揭这个伤疤。
那就是,最后终于还是执行了支队长和支队政委的命令,发射了强力灭火炮。
却带来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严重到致命性有毒气体蔓延,差一点又引起了市民的恐慌。好在,及时再用穆天宇一开始采取的灭火救援方法,迅速用云梯喷撒灭火沙土,才避免了灾难的进一步发生。
面对现在出现的“行政问责”风波,在穆天宇看来,消防支队首长从当时权衡利弊角度,不得已做出立即发射强力灭火炮,是没有错的。
他最近也开始研究法律,他了解到,在法学理论中,有一个“紧急避险”概念。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穆天宇以此认为,当时火灾的客观情况,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即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而支队首长们的主观愿望,也符合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即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
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