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BAE系统公司,哪怕之前有收购FN公司的意愿,在D&F公司异军突起后,也不会淌这潭浑水。
不是说BAE系统公司没有这个实力,而是没有这个必要。
当天下午,王栋与瑟琳娜就到了伦敦。
只是,BAE系统公司正在召开董事会,所以到晚上,瑟琳娜才接到劳伦斯的电话,去寓所跟他见面。
劳伦斯不是伦敦人,在伦敦住的是公司替他租赁的公寓。
当然,肯定是市中心的豪华公寓。
两个老板商量事情,自然轮不到王栋出面,他与拉巴斯都呆在客厅里面,没去劳伦斯的书房。
会谈一直持续到深夜,瑟琳娜出来的时候已是满脸疲惫,不过很兴奋。
从神色看,会谈结果不会差到哪里去。
离开公寓,在回爱丁堡的路上,瑟琳娜才把会谈的结果告诉王栋。
在下午的董事会上,劳伦斯已经提出把持有的FN公司股份出售给D&F公司,而且获得了董事局支持。
当然,有两个前提。
一是D&F公司能够在近期完成埋头弹的研制工作,而且得让BAE系统公司的技术人员参与验收测试。
简单的说,就是确保D&F公司研制的埋头弹能够达到参与OICW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是D&F公司得跟BAE系统公司签署技术与专利授权合同,结成伙伴关系,以二级承包商身份参与OICW项目。
显然,就是要D&F公司听从BAE系统公司的指挥。
此外,劳伦斯也做出保证,BAE系统公司不会进军小口径弹药市场,将把获得的订单以委托生产的方式转交给D&F公司,BAE系统公司只从中收取服务手续费,以此保证D&F公司的垄断地位。
至于收购FN公司股份的方式,劳伦斯的意思是等价交换,即在D&F公司与BAE系统公司签署授权合同之后,直接从合同金额中扣除,并且多退少补,确保双方都能不会在这笔交易中吃亏。
当然,这么做,更多的是为了避税。
如果现金交易,就得计入BAE系统公司的营业收入,也就得交纳一笔重税,而等价交换需要交的只是增值税。
两相比较,BAE系统公司能够少交差不多一亿英镑的税费。
当然,对D&F公司来说也是一样。
因为王栋早就订下了基本方针,所以瑟琳娜答应了劳伦斯的提议,也对埋头弹的研制工作做出了保证。
最迟一个月之后,D&F公司就将拿出小口径埋头弹,并且邀请BAE系统公司的技术人员参与验收测试。
按照瑟琳娜与劳伦斯的约定,在小口径埋头弹通过验收测试之后,D&F公司与BAE系统公司就将正式签署技术与专利授权合同,同时签署FN公司股份的换购合同,那获得FN公司的股份,也就是获得FN公司的董事席位之后,D&F公司将正式以二级承包商身份参与OICW项目。
从根本上讲,这是一次互惠互利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