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如果未成年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是未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是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故意杀人的,根据情节(是否是自首,是否有立功表现等)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参考刑法49条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都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实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浩子,现在赶紧自首!你现在还没满十八岁!就是说,只要你现在自己投案自首,就不会被判死刑!赶紧打电话,快!”
杨洋趴在龚浩的耳朵旁,悄声地嘀咕着。
当龚浩听见杨洋的话后,那充满死灰和绝望的双眼里,顿时迸射出一股对生的希望。
连忙结果手机:“喂……我叫……龚浩……我……我……杀人了……我要投案自首……我在……省艺大门口……文青路……”
……
颤颤巍巍地对着电话说完,龚浩满脸呆滞地将手机还给了杨洋之后,便一屁股瘫软在地上哭了起来。
金明老师此时头上已经用一沓厚厚的餐巾纸捂住了伤口,他踉跄着走了过来,叹着气拍了拍杨洋的肩膀,才对龚浩说:“龚浩,你得跟你家人打个电话……要不要老师给你打……”
“打电话?对,我要找我爸爸……我……”
正在哭泣的龚浩闻言连忙挣扎着坐了起来,杨洋见状,立即伸手扶住有些摇摇欲坠的他,同时又将手机递了过去……
“啊!……爸……啊……我……我杀人了……你们……快来救救我呀……呜呜~”
电话刚一接通,龚浩就嚎啕大哭起来,刚刚坐定的身形,顿时又软成了一滩,但因为有杨洋在后面搀扶着,最终还是没让他躺倒在地。
这个时候,龚浩最想念的,自然是父母家人,电话接通的那一瞬间,他再也无法忍受自己心中那份莫大的恐惧和无助,几乎是一瞬间,便崩溃了……
杨洋拾起龚浩挂断后顺着手心跌落在地的手机,它却突然又响了起来,与此同时,已经被围得水泄不通的人群外,也随之传来了一阵警笛声……
警察到了!
杨洋看了下时间,正好是九点四十!
按下接听键,是警察打来的,杨洋向对方确认龚浩仍在现场之后,便挂断了电话。
挂断电话后,杨洋就趴在汤继群的耳朵上悄悄的说了几句话,见他连连点头,才放心地带着他向前走去。
“别围着,刑警队办案,请让一让!”
人群外突然传来一阵呼喝声,随即人墙便被推开了一个口子,接着一群带着大檐帽的警察,就从缺口处走了进来。
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性警官,走到龚浩跟前,亮了一下警官证,才一手扶着后腰的手枪,一手示意他站起来,两眼还不忘警惕地盯着他问道:
“是你报的警吗?”
“是……是我……”
此时的龚浩已经抖成了筛糠状,满脸惨白、浑身战栗地弯腰应着对方的问话,眼睛却求救般地瞄向杨洋,直看得杨洋心中不住地纠结着,深深的负罪感,不自觉地涌了上来……
“人是怎么死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