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师自己很清楚,就算是一个国家的中枢财政真的是很恶劣,卖官鬻爵固然是有可能能够解决一时之间的燃眉之急,但是总体而言,卖官鬻爵代表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败坏,更有可能会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形同虚设。
这一点从汉末时期的卖官鬻爵以及晋武帝的“钱入私库”尤为明显。
黄巾起义固然是有着天灾的前提,但是若非是官僚的底线沦丧,以及国家在相应法律上的权威以及执行性崩溃,黄巾起义的规模绝对没有历史上那么大。
所以张嘉师自己也能够体会秦末的乱世的一些诱因,并不是所谓的秦法暴虐,而是大秦帝国的法律权威性已经丢失得一干二净,最终导致了正式的法律文件形同虚设,在陈胜吴广起义之后,大秦帝国的统治力度大幅度削弱,最终引起了一连串的连锁反应。
而这一点,同样可以从大秦帝国在秦末乱世当中,只要统治时间超过40年的地区,似乎没有大规模叛乱的情况看得出。
而除了卖官鬻爵之外,事实上还有一个算是在国家财政的额外弥补方式而不算虚耗民力的捞钱方式。
那就是在卖官鬻爵方面,更为广泛的捐纳制度。
……
捐纳,又叫赀选、开纳,有时也称捐输、捐例,它通常由政府条订事例,定出价格,公开出售,并成为制度,这就是捐纳制度。
而捐纳制度并不完全等于是卖官鬻爵,而是广义上的一种政府收缴民间资金而不会耗费没有什么钱财的人的一种方式。(当然,这一点事实上很难做到……)
卖官鬻爵,开中制之类的政府制度或者是一种行为,就算是捐纳制度的一个范畴。
在历史上,捐纳制度的范围很广泛,但是纯粹意义上的捐纳制度的盛行,主要就是在清朝时期开始实施的。
捐纳制度在清朝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它和科举制度互相补充,一部分人通过科举考试做官,一部分人通过捐纳制度做官,还有一些其他途径。始于顺治朝,完备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冗滥于咸丰、同治两朝,终于宣统朝。它与科举、荫袭、保举同为清朝选拔官吏的三个重大途径,存在了两百多年,对于清代的社会政治,尤其是晚清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产生过非常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清朝时期的捐纳制度,可以说是将中国朝代的捐纳制度来了一个总结……
因为清朝时期的捐纳制度已经有了一套更加正式的规则制度。
1.统一管理:
包括统一捐项,五项可以开捐,军需,打仗需要;河工,河决口了,治河;赈灾,闹大的灾荒了;营田开荒,开垦;海防。这五项可以捐纳,不是所有都可以捐纳。
统一主管,户部捐纳局主管。
统一入库,捐了钱统一交户部国库,后来一部分也分到省里边用,主要归户部国库。
统一政策,吏部官不可以捐,吏部是管干部的,管官员的,不能捐。礼部的官不能捐,礼部是管教育,管科举考试,不能捐。就京官来说,尚书、侍郎这一级不能捐,郎中以下可以捐,地方的官员总督、巡抚、布政使这些不能捐,道员、知府、知县以下可以捐,
统一资证,捐纳也要有资格,乡邻要具结担保,当地要给他开籍贯和清白册。是国子监的学生,国子监要出印鉴的证明,就是资格的审查要统一。
2.明码标价。什么官,多少钱,是有规定的。
3.官多缺儿少。捐的官很多,那个缺儿,位置,真正的落实到就职少了。
4.捐纳泛滥。它开始时,有例捐,有常捐。后来很多例捐就变成常捐,这就越捐越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