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藏在王府”,这就是所谓“国之典”。宪令是国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战国时,屈原被怀王委以重任,“造为宪令”。
楚人将各类法律条文编辑成书,命名为《鸡次之典》,吴人入郢,将楚国法律简策破坏殆尽,幸得蒙谷深入大宫,背负鸡次之典从水逃出。楚昭王复国后,蒙谷献出《鸡次之典》,使楚国在“五官失法”的情况下又回复到了百姓大治的局面。楚人有种类繁多的法律文书作为执法的依据。
如楚文王时制定有《仆区之法》,这是一部关于惩治窝藏罪的刑律。《仆区之法》规定:“盗所隐器,与盗同罪。”
楚庄王时,有关王宫禁卫的法规称为“茅门之法”,茅门楚王宫宫门之一。《茅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雨留]者,廷理斩其辆,戮其御。”此外,还有入宅之法,即没收罪人的房屋等财产。
如《战国策?楚策一》所记郢人请宅卜罪事,即属此例。相坐之法,即一人得罪,刑及妻、子等亲属。楚国有专门关于楚王遗体保护的法令,规定:“丽兵于王尸者罪”,以兵器伤楚王尸体者,诛杀无赦,且刑及三族。公元前381年楚悼王去世,因吴起变法而受损的楚国贵族乘机发难,在射杀吴起时兵器并中楚悼王尸体而犯下重罪,因此依法夷宗而死者,竟达70余家。
楚国所使用的刑罚,计有灭族、烹、车裂(或称支解、辕、磔)、斩、宫、刖、劓、墨、笞、鞭、贯耳、梏、囚、放、没为官奴等。如此众多的酷刑,让当时人也为之惊叹。楚康王时,蔡大夫声子至楚,与令尹子木会谈,言及晋楚两国政事与人才优劣,声子指出:“楚多淫刑,故诸大夫获罪惧诛常逃死于四方,成为别国谋主,转而侵害楚国。”
这也是楚国政治中之最大弊端之一。后代史家论及楚国政治都指出楚国刑罚苛严,不仅一般臣民动辄触禁受刑,甚至令尹等重臣,“少自愤事,旋即诛死”(《春秋大事表?楚令尹论》)。
灭族即一人有罪,尽诛亲族。春秋时,楚令尹子常杀费无极与鄢将师后,“尽灭其族”。又曾发生楚子杀斗成然,而“灭其族”的事情”。
烹即将刑犯煮之于镬。《史记?伍子晋列传》有“烹石乞”的记载。这是一种酷刑,所见不多。
肢解之刑,是极刑之尤极者,通常为车裂,吴起变法打败后,有记载说吴起是车裂而死。肢解也称为“磔”刑,如《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荆南产金,凡私采者,“得而辄辜磔于市”。
楚国已有完整的司法诉讼程序。司法部门受理案件后,要在规定的时期内审理案件。在此期限内,司法官员必须将所接受的告诉予以审理,否则就是渎职,告诉人于期内享有督促司法官员审理告诉的权力。司法官员如果审理不当或判决有误,被告人也可在此期间提出申诉。包山楚简的“受期”简,就是执法人员因渎职而受到控告的记录。
审理案件时,司法官员要“听狱”,即听取争讼双方的申述。包山楚简131、136简记云:“执事人诅阴人宣相。苛冒、舒逊、舒腥、舒庆之狱于阴之正,思听之。”继而记述舒氏父于与宣、苛二人双方的言辞,为听狱的实录。
司法官员要听取能对案件提供证据的非当事证人的陈词。按楚法规定:“同社、同里、同官不可证,匿至从父兄弟不可证。”包山楚137号简记“执事人为之盟证、凡二百人十一人。”可见证人之多。
结案时,要按律定罪,即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决称为“断狱”。
《周礼?地官?大司徒》:“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
后世的包山楚简记载了舒庆杀人一案,因迟迟未断而惊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