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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6章 礼与法(上)(4 / 4)

也是变动的,这种变动的原则根据,主要是时宜性。郑玄注:“中春,阴阳交,以成昬礼,顺天时也”;“重天时,权许之也”。贾公彦疏:“云‘于是时’,谓是仲春时。此月既是娶女之月,若有父母不娶不嫁之者,自相奔就,亦不禁之。但‘人而无礼,胡不遄死’,以当礼乃可得为配。郑云‘权许之’,其实非正礼也。”贾疏以为仲春允许男女私奔,乃属非礼、或非正礼。

其实,《周礼》将这一条列入“周礼”,将其作为“中春之月令会男女”的补充规定,意味着“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本身也是一种礼、即一种制度规范。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所谓“权”,《孟子?离娄上》有这个诠释: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孟子这番议论其实有更深刻的意义:礼并不是根本的原则,根本的是仁与义。

贾疏谈到:“夫权之为道,所以济变事也,有时乎然,有时乎不然,反经而善,是谓权道也。故权云为量,或轻或重,随物而变者也。”这是不错的,但还不够透彻。其实,权之为宜,也就是义;据此,礼是可以突破、另行制定的。

制定“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这条规范的缘由,注疏谈到两点:一是“仲春之月”亦即“娶女之月”,这是具体的时令条件;二是“若有父母不娶不嫁之者”,这是具体的实际情况,其实还涉及到一个更大的时宜条件,就是时代问题。当时宗族的人口繁衍是最重大的问题之一,因此,“仲春之月奔者不禁”其实是当时的一种“自然法”,即是一种礼俗。

《周礼》一整套社会制度规范,就是以这样的正义原则(正当性原则、适宜性原则)为根据而设计而建构起来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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