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一方面而言,“平准均输”对于眼下的秦帝国并没有太大意义而被张嘉师刻意忽视之外,后世很著名的一些王朝的经济体系为根本的改革,同样也因为不合适这个时候实施而被张嘉师忽略。
一个是始于明朝中后期,在雍正时期大规模实施的“改土归流跟火耗归公”,另外一个则是“官绅一体纳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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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与其说是一种经济变革,倒不如说是一种对少数民族的治理方式的变革。
秦帝国眼下并非没有少数民族的存在,恰好相反的是,在张嘉师麾下的秦军编制当中,就有着相当一定数量的苗人以及百越人所组成的山地步兵部队。
这也就是说,这些人员既然成为了秦军一员,那么秦帝国在这个时期对于这些地方的治理也有着一定的力度。
其中对于黔中郡一带的苗人体系,张嘉师得益于一些方面的影响而在当地的管治或者是与当地土人的合作有着很密切的联系。
而改土归流在这个时候并不合适在这些地方实施,因为这样一来,有可能会破坏秦帝国在当地的影响力基础甚至是引发一连串的问题。
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又称土司改流、改土设流、废土改流,始于明代中后期,是指将原来统治少数民族的土司头目废除,改为朝廷中央政府派任流官。
改土归流是就是把少数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变成汉族式的官员管理方式。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改革后,还是有些土司掀起叛乱,最大规模的乌蒙土司的叛乱。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世袭首领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朝廷中央的敕诏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有些土官以世袭故,恣肆虐杀百姓,为患边境,“汉民被其摧残,夷人受其荼毒。”。甚至土司家族内部发生械斗或是战争,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东川彝族禄氏家族因争夺土府继承权,互相残杀。
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君主,已经开始酝酿解决这个问题。改土归流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从上而下,先改土府,后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如有的土官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由流官充任”,有的在土民向封建王朝申请“改土归流”时,王朝以所谓从民之意,革除土官世袭,改为流官。总之,封建王朝遇有机会,立刻抓紧改流……
元朝开始实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朝在西南和中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它是由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县制发展而来的,就是任命少数民族的首领为土司、土官。授予他们按照当地的传统习惯对所辖地区进行统治的权力.官职世袭,一句话,就是“以土官治土民”。在边境地区,朝廷甚至允许土司保有军队。
土司制度在生产力水平不高、交通不便、民族文化差异巨大的情况下。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土司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