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利,不佐公家之急,汉王朝乃根据“重本抑末”政策,在工商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对商人的缗钱和车船临时征税。
这种税的特点,一是为了满足国家某一暂时的需要,属于临时性征收;二是专对搬运商货的车船及商人手中的现钱课阁,虽有税率规定,但带有捐的性质;三是征收的对象是商人,是重农抑商政策的一部分。
家畜税起源不可考,然武帝时已及于六畜,按口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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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山泽税即对取自山泽大川财务所征收的税种,类似于目前国家征收的资源税。在古代,山泽之财富属于天子所有,因此禁止民间采伐。但是有的人民不理皇家禁令,偷偷上山伐木采铁,下海煮盐捕鱼。对此,政府不得不在“盗贼”经过的地方社卡收税。
周后期,开始对山泽征税,设官掌管对金、玉、锡、丹青等矿产品的戒令和税赋征课。秦汉之际,凡在山林砍伐竹木,开挖矿藏;在河湖及官有园囿采摘果实、猎取鸟兽、捕捞鱼虾等,均要课征山泽税;对官有园林苑囿池泽,凡贷与百姓种植、采捕者,则征地税或租金。汉代定制这些收入归王室;但赐予诸侯或公主、勋戚作封邑的园囿,赋税则由封君征收,供充私奉养。王莽新朝实行“五均六”,对取自山泽的产品,以及工匠、商贾人等,均令各自申报,除本计利,缴十分之一的税。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山泽之财,时而允许百姓开采,政府征税,时而实行专卖;东晋时,一度出现“山湖川泽皆为豪强所专,小民薪采渔钓皆责税直”。此后杂税逐渐增多,原属于山泽税中的主要课税物品,如鱼、盐、茶、矿产品等,先后变成专门的税种,而山泽之赋的提法不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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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说秦汉时期的税收制度还算是“有规可循”,那么在清朝时期的赋税制度,则是有些“肆意妄为”了:
其中“摊丁入亩”可以说是一种最为典型的“利好性”税收:
清政权建立之初,战火仍在燃烧,百姓死伤流亡甚多。明末天启三年,全国在籍人口尚有五千多万人,而到清顺治八年,却只剩下三千余万人。
明万历年间,在册耕地为八十多万顷,而到清顺治八年,则只剩下五十多万顷了。山河残破,经济凋蔽。且阶级矛盾十分严重,国内大小起义暴动数十起。
清朝统治者为了招抚流亡,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毅然抛弃了关外的赋役制度,看中了前朝曾经小试过的“摊丁入亩”制度。
清初,明代原有的户部税役册簿大量地毁于兵火,清政府便以仅存的《万历条鞭册》为依据,进行赋役的征发。在其征发的过程中,清朝统治者逐渐体会到了《万历条鞭册》中某些“摊丁入亩”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后期,国内土地兼并严重,“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无田者十九”。
土地兼并又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动,不少人丁聚而复逃,“丁额缺,丁银失,财政徭役以丁,稽查为难,定税以亩,检核为易”。
他们主张,“丈地计赋,丁随田定”,即实行“摊丁入亩”,以期通过采用赋役合一的办法来消除前弊。土地确实是完整的、稳定的,而人口却是变动的,因此,按田定役或摊丁入亩的制度就比按人丁定役的里甲制度要稳妥和适用。
清朝也是顺应晚明的这种趋势,即本着明朝役法改革的精神,更为广泛地推行“摊丁入亩”,以用田编役之法逐渐代替了里甲编审制度清康熙年间,“丁随粮派”或以田摊役的地区,在全国全面颁行了摊丁入亩之制,饬令各省奉行。这样,将丁役银负担从人口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