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新茔的标准有二,一是距祖坟不宜太远:恐离祖墓太远,子孙祭扫时“顾其近宗而遗其远祖,失水源木本之义”;二是风水要好,必须是堪舆家认定的“吉地”。最后选定的新茔地在昌平州东,距祖坟三十五里,便于岁时祭祀,子孙省视,且地方偏僻,价值不昂。
新茔地共十一顷四十八亩八分三厘,其中阴宅占地五十三亩三分三厘,阳宅占地五十七亩,家庙安云观占地十一亩九分三厘。以六顷作为看坟人的赡养田,其余部分招人耕种。在上述茔地中,有六顷余是戴全德用俸银购买的,另外有五顷官田,则是遵例用比它多三倍的自置地交换的。在设置新茔的同时还拨出通州大兴庄地十三顷六十九亩,立为祭田。
按清制:“官员人等坟茔不能容葬者,准其兑换官地为茔”。兑换条件,一是必须按一比三的比例,即“每官地一亩给地三亩,准其兑换”,二是交换后的土地收益要高出原来的土地。这成为八旗官员置换官地为茔地的通例。
而有关交换事件不仅载在碑文,也屡见于档案记载:乾隆十年,正白旗满洲工部员外郎清福向内务府会计司呈称:用自置东直门外驼方营道南地五十亩、孙河马连店地一顷,换取驼方营道北内务府奉宸苑所属花匠郑名荣名下当差地五十地,作为茔地。征得郑名荣亦同意后,会计司以清福所请符合“凡更换坟地者,每官地一亩,给地三亩交换”之例,准其更换地亩,并移咨正白旗满洲都统、奉宸院,派人带领双方当事人将更换地亩互相明白指交,记入各自档案。
乾隆年间,清政府鉴于畿辅地方大批旗地被民人典买,严重影响旗人生计,先后四次回赎“民典”旗地18,976顷。一些旗人将回赎的旗地作为茔地、祭田,以期永久保存。
丰升额之妻赵佳氏《祭田碑记》说:乾隆八年(1743),朝廷特赐阿里衮滦州地二十四顷七十亩、土房十二间半。阿里衮历官外任,家务荒疏,竟被原业主盗典于民人。至乾隆二十七年(1762)始经查出,遵奉部文,代交典价五百两,赎回管业。
四十五年因聘福晋奁费无资,将此地指借官银二千两,每岁息银三百两。后因息银拖欠,四房公议,将此地归于长房,听其售价,以缴官项,立结存照。赵佳氏念及丈夫丰升额已逝,家业凋零,囊无余物,又不愿将此地委之他姓,遂将旧存钗钿衣服全行质售,始得了结二千三百两的官债。
阿里衮,钮祜禄氏,满洲正白旗人,乾隆朝历仕总管内务府大臣、湖广、两广等处总督,领侍卫内大臣等要职。乾隆三十四年缅甸之役卒于军,谥襄壮,祀贤良祠。后追加封号为果毅继勇公。他有子四人,即赵佳氏碑文中提到的“四房”,长房即赵佳氏之夫丰升额,以下三房依次为倭兴额、色克精额、布彦达赉。丰升额袭封一等公,擢领侍卫内大臣、署兵部尚书。四十一年平定金川立大功,加封一等子,以其弟布彦达赉袭爵。四十二年卒,赐太子太保,谥诚武。
丰升额死后,家境衰落,赵佳氏为了保住赎回的祭田,不得不将旧存钗钿衣服全行质售,才算了结官债。可见,即便是世家大族,要长久保有祖辈留下的茔地、祭田,也并非易事。这正是赵佳氏立祭田碑的用意所在。
随着农业生产力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明代定额租普遍发展,到清代,定额租在地租形态中逐步占居统治地位。中华民国时期,据1934年22省879县调查材料,实物定额租占50.7%,货币定额租占21.2%。
遗留地,指祖先分产时预留的公共用地,其来源实际是多种多样的,既有老圈地、置买地、置换地,也有回赎地。在大家族中,若干家支族通常保留一块祖遗的公有茔地和祭田,祭田的收益用于维护祖坟和祭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