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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就当为国做“慈善”(1 / 3)

国内的专利法,是84年才立法的。在此之前,国内用外国人的专利技术,大多是不给钱的

国内的著作权法,要到90年才立,貌似比专利法还晚了6年。但即使在此之前很久,国内也有向引进的外国出版物支付版权费用。

在法律之外,还有籍稿酬试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条例对版权进行临时性保护。到80年3月也就是八个月之后,我国也会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一言以蔽之,在当时的中国,对版权的保护,是优于对专利的保护的。

用外国专利不用给洋人钱,放外国电影、翻外国小说却要给钱。

这或许是因为,当时国内的科技工作者可以主要靠单位的工资奖金生活,而文艺战线的工作者,却早早就依赖了稿费。所以一旦在洋人的问题上破了例,很容易出现利益分配上的疑难杂症,并且导致稿费体系的混乱崩溃

假设引进追捕不用给原作者钱,那凭什么只有你沪江电影制片厂一家引进?春城厂、京城厂看到该片火了之后,能不能也跟风翻译一把、然后各地院线划地自守拉帮结派?

为了维护住这个圈子的经济体系秩序,遵照国际惯例给个几万美元、买断在内地的独家版权,相比之下社会综合效益显然更好一些。

当然,正如前文所说,这个时代的对外版权贸易,基本上只有“一口价买断”这种形式,而不可能是“票房分成”。

一来外国人看不上国内的票房,二来技术上也没法统计,很多东西也不适合透明。

就相当于后世的网络写手,如果不相信某些野鸡小网站的后台订阅数据,那就肯定要倾向于签买断约,而不会谈分成约。

半年前徐凌主导引进追捕的时候,厂里跟曰本人谈的也是这种买断制。

今天顾骜想跟他谈,肯定也是在这个模式基础之上。

或许是因为苏萍、萧穗等徐凌信任的中间人背,短暂的试探交锋后,徐凌对顾骜的人际关系网和斡旋能力,已经没什么怀疑了。

能出访多次、并且在档报上发表多篇文章的人,对国家的舆论导向、审查尺度肯定是极为熟悉的,宣传战线上认识的朋友也不会少。

不过,谈到具体的商业定价问题时。

尤其是顾骜再次介绍了他在香江的合作伙伴、以及可以提供的代理空壳时,徐凌还是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小顾,这门生意,可不是你想的这么简单。”他抿了一口茅台,右手食指中指微曲敲击着桌面,

“你找的那家香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商,我看过了。你想挂靠资质当中介,这没问题。但你以为如今的中介是赚钱的么?不,那都是赔钱的。

你指望倒卖版权赚差价,这在国内是绝对不允许的。国家不会看着任何‘捡漏’的中间商赚差价,最多只有原制片方可以赚到钱。否则厂里就是违反了政策,将来也是会被查被处罚的。”

后世版权自由交易比较发达的年代,倒腾版权、捡漏赚差价是很正当的生意。

比如一本网文,某个版权中间商或者代理商,赌这个写手将来会大火、他的所有作品改编权都会升值,那就先当一把“伯乐”,在对方还贫贱的时候就低价入手。等他真的火了,再把版权高价倒卖给真心想拍电影拍网剧的。

有点儿像缅甸那边的“赌石”,玩的就是眼光和捡漏。

但是在国内,直到80年代前半叶,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哪怕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

因为国内认为这是投机倒把,而且很容易催生与电影制片厂关联的交易人、故意弄虚作假中饱私囊

如果允许的话,那万一制片方卖价5万的片子,中间商转手后再卖给制片厂,而制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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