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只保留了“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删掉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而《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通俗地说,法定代理人是可以替子女们“结婚”“离婚”的。
关于疾病,《民法典》只剩下了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应笑知道,有些父母将这样的女儿卖给别人结婚,甚至还有女方丈夫再将妻子转卖给另一人的。也有些父母并不图财,甚至不图轻松,只是担心百年之后自己女儿无人照顾,便想给她一个丈夫、一个子女。
应笑现在并不知道林春夫妻结没结婚,有没有证,感觉,大概率有,不知道是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察觉女方问题,还是别的。
“……”应笑放下女孩的腿。
可刚一放下,她的眼睛就刺痛了下。
因为姿势的变化,应笑发现女孩白皙的大腿上青青紫紫,有好大的一块淤伤!!!
一阵愤怒爬了上来。
是啊,林春只会“啊啊啊啊”,照顾林春费心费力,她的丈夫、她的公婆大概率是时常暴躁的,同时林春不会说话、不会求助,更不会报警,甚至无法告诉父母她遭遇了什么事情,是绝对的弱势方,男人当然有恃无恐。毕竟,极有可能,今年已经48岁的男人单纯是为了子孙后代,才娶了林春这个重度智力低下者的,没有任何感情基础。
虽说林春父母还有妇联等等部门可以监督,但监督监护人的制度并不完善,林春父母也有可能疏忽大意,甚至可能故意视而不见!再说了,监督总归是不可能360度无死角的。
无意识地,应笑的手轻轻抚-摸林春腿上的伤痕,想:这个女孩……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