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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肯定是怎么解决。
但这个时代不是19世纪的美国矿场铁路,机械时代随便抓几个人就能干,敢闹事的直接让公司枪手打死完事。
这时候是手工业工厂,织工是需要技术的。
这不是后世的蒸汽机纺织厂,抓个包身工就能操作机器。能织绸布的,这时候克也算是技术工种了,所以还不能杀。
只好妥协了一下,从原来的按天算工资,改为了计件工资;每年的六月初一、七月初一和八月十五,机户得多给机工一钱银子,作为福利。
从按天算到计件工资、再到给酒钱福利,整体上也算是增加了工资,这件事也就这么解决了。
最后,朝廷、何君衡等资本家、织工代表等几方人,一起在苏州府立了碑文。
其碑曰:
嗣后如有不法棍徒,胆敢挟众叫歇,希图从中索诈者,许地邻机户人等,即时扭禀地方审明。应比照【把持行市律】究处,再枷号一个月示儆。
这个碑文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这个【把持行市律】究处。
因为,之前没有爆发过类似的齐行叫歇的事件,哪怕是县令大老爷断案向着何君衡,耐不住整个苏州府的织工都罢工了,县令怕闹出大事,也是头疼。
按照啥法律判?
翻了《大顺律》翻了半天,也没找到类似的情况,更没说该怎么处置齐行叫歇事件。
但立了碑文之后,也就有法可依了。
顺承明制,《大明律》之《户律·市厘·把持行市》罪,大顺基本也就是照抄过来了。
《户律·市厘·把持行市》律,在《大顺律》里排在第149条,下辖15个小款。
包括牙行、对外通商垄断、朝鲜琉球朝贡贸易反欺诈、漕运中途勒索、府兵盗卖半官方的马匹、汉苗交界处贸易准则、衙门和官方买卖等等。
全,基本是挺全的。就是有些跟不上时代了。
比如现在松江的贸易公司的买卖制度、比如虾夷的买扑承包,就完全套不进去,只能特事特办。
依《大明律》之条款,“把持行市罪”基本有三种处置方式。
杖八十。
这个不给钱贿赂,正规执行的话,必死。
鞭笞四十。
这个当时死不了,但基本上也差不多。
大面积的背部鞭痕,缺乏处理,很快就会葡萄球菌感染,最后“发疽而死”。
最后就是“如盗窃论”。
至于之后断案怎么断,也就很清楚了。
如盗窃罪的前提,是在贸易交易中用非法手段拿到了利益、并且拿到手里了、退赃也不管用,一律按照盗窃罪处理。
那么,如果日后织工在齐行叫歇,并且取得了胜利,争取了涨工资等利益,全都按照“把持行市”律之“如盗窃论”的盗窃罪处理。
依《大顺律》之规定,盗窃未遂者,鞭笞四十。
但如果已经罢工成功,增加了工资,那就不算盗窃未遂。
钱都拿到手了,工资都涨了,肯定是已遂啊。
而同时,古代中国的律法对盗窃罪罪额的规定,是比如十个人合伙,偷了100钱,每个人不是按平均10钱的罪去定罪,而是按照每人都偷了100钱的罪去定罪。
所以,一旦叫歇成功,每个人涨了一钱银子,那么全行业1000人,就算100两的大盗窃罪。
“依罪,盗银百两,流三千里戍边、免刺字、杖四十”。
基本上,这件事勒石之后,齐行叫歇的成本就大规模增加了。谁也不想最后流刑三千里。
这件事既算是所谓萌芽的一个证据,也算是朝廷根本不懂啥叫新时代的一个证据,甚至都没有专门立法。
旧的《大顺律》修修补补继续用,而修修补补的《大顺律》里关于“把持行市”的律法,抄的是《大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