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都说到这个份上。
听众们才反应过来,他说的是什么意思。
张珊也愣了一下。
“原来是悬赏广告反悔的事情。”
结合上下文,张珊说道。
“这其中肯定是涉嫌了虚假宣传的,但是究竟有没有诈骗,还有待商榷。”
“其中你和对方的合作,是否属于合约,是否有纸面合同这很重要,不过既然你是在网上看到的这个寻狗启事,那肯定是没有合约.”
张珊开始给叶先生讲述案件。
[像这种类似的在网上或是线下发布广告,寻找某物某事,在法律上叫做悬赏广告。
根据民法典如果是以公告的方式,只要是发出去了,那就生效了。由于现实法律的推动性并没有这么强,而且在理论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有要约说和单方允诺说两种可能。
要约说:这种悬赏广告,在发布了之后,需要有人接受,双方签订合约去寻找,假如是如此合约,那必然是没有反悔的可能。
单方允诺说:只要发出,不论有没有人答应,只要某人在事后完成了该承诺,也是需要给予报酬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撤销。
要约说在广告没有到达接收人手中的时候,也就是没有人接手的时候,或者是在对方找到狗之前,都是属于可以撤销。
单方允诺说是不允许撤回,发布则是生效!]
罗石看着眼前浮现的这些提示。
陷入了沉思。
然而当看到了系统给予他可参考的案例的时候,就知道为什么法律的可行性这么差,普法迫在眉睫。
寒从脚起。
烂也是烂在根上。
比如说这个案例。
叶先生咬牙切齿的说道:“我曾经起诉过对方,但是那个法院认为悬赏广告的赏金属于特别夸大。”
“构成了戏谑行为,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约束双方。”
“他说这就是开玩笑!所以给我判负了,对方可以不履行诺言。”
听闻叶先生的话,众人都炸了锅。
“这不是言而无信吗?”
“当初商鞅为了变法,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表示官方言而有信。”
“没想到我们现在居然是处于这么个无法无信的世界,果然是狗找狗!”
“听着广播我都想打人,普法普个啥,法律都不约束懂法有什么用,以后犯法了都说是开玩笑好了。”
“.”
叶先生又意难平的补充说道:“当时我看到了这个广告之后,我就花了好几天的时间,专门去为他找这条狗。”
“在这过程中,还被偷狗贼撞伤了腿。”
“结果我找那狗的女主人之后,她居然连一句谢谢都没有!”
“关于房子的事情也是只字未提,还敢说是打印店的人弄错了,我就想问一下,她当初发广告的时候,就开始骗人了吗?”
“真是世界之大,不知老赖的底线在哪里。”张珊喃喃的说道。
录音室外的丁柔听到这个案件,知道影响力必然不会小,太惹众怒了。
她也气的攥紧了手中的手机,并且开始在相关的网站上寻找关于这个案件的新闻报道。
录音室内的罗石语气森冷的说:“对于这种人,我只想说,来找我啊。”
“来找我,被我扇两巴掌,一巴掌一百万。”
“按照她的逻辑,过来之后,我扇她两巴掌,看我给不给钱就完了。”
“其中寻狗人肯定是构成了虚假宣传,而当时负责案件的法官,必然也是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职务和全力,才会允许如此广告被随意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