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事人丈夫公证符合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而这份公证是完全有效的。如果对方律师质疑这份公正的法律效力,就是在公然挑战我华夏的法律体系的权威性!
我的发言完毕。
第三人,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我儿子经公证的财产中没有为既无劳动能力义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违反了华夏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侵害了我合法的抚养权,应当无效。
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请被告律师注意我所说的“存疑〞态度是针对“公证财产中的10万万全部给予被告〞的这一内容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请求无效。可是法条也有涉及对公证财产部分无效的规定,证明无论多严谨的程序都有出错的可能,我方当事人有权持质疑态度!
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请对方律师注意,在进行公证财产时公证员已经确定财产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也不可能成功进行公证证明。
审判长敲法槌后开始呵斥道:“请双方代理人注意言语!”
第三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没有了
原告是否巡有辩论意见
没有了
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没有了
下面就第三个辩论焦点,原被告、第三人是否享有10万块钱?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
根据华夏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抚养权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当事人丈夫与我方当事人仍留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当为其留有一定的份额。
鉴于此,当事人丈夫所公证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华夏《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
养教育的义务。当事人丈夫已经知道原告的关系对孩子疏于照顾,因此无论是出于对孩子的补偿还是出于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履行作为一个个父亲的义务,以自己的财产5万来承担孩子的教育贵、生活费等。
孩子如今尚未成年,对孩子的抚育将需要一笔很大的费用,所以5万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2、
根据华夏《婚姻法》第N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其丈夫与我方当事人夫妻多年,作为丈夫有义务对其妻子即我方当事人进行照顾,我方当事人作为其丈夫的第一顺序亲人,有权利得到其丈夫的部分财产。此点母庸置疑。同时其丈夫完全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我方当事人仍然对家庭尽忠尽贵,把孩子照顾得无微不至。而今后我方当事人独白照顾未成年的孩子将需要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作为丈夫、作为父亲,有义务对此负上一部分责任。因此,我方当事人分得其丈夫的财产3万合情合理。
被告方,现在发表你的辫论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第5条规定,分财产应当按照持有人本人协议进行。本桉中原告丈夫已经公证完成,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并且第三者当时意识清醒,财产经过公证处公正已经成立,馈赠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分割财产时应当按照财产进行。
我方认为,原告所指证的事实、证据并不充分,原告第三者受馈赠时意识模湖没有证据加以左证,纯属主观臆断,第三者有权按照财产所载,获得馈赠财产。
我老伴己经在 1995 年去世,儿子自结婚后,也不与我共同居佳,我一直靠着一份 2000元的退休金来支撑生活,无其他经济牛活来源。2000元的退休金远远不能维持我生活。我过得如此拮据,儿子公证财产时却没有为我保留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