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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1章(3 / 4)

盛的河北,“寄招保甲,填在京禁军阙额”,“虽短小一指”,身长不合格,“并许招刺”,还另外“增钱一千”。这是赵宋统治者传统的募兵弭盗政策。

待到宋哲宗亲政,重新起用变法派后,安惇上奏,建议恢复保甲教阅,而曾布却说:“然废罢已十五年,一旦复行,与事初无异,当以渐推行,则人不致惊扰。”

他提出种种理由,主张缓行,实际上是害怕“惊扰”乡村,再次出现起义。后来保甲教阅毕竟恢复了。宋徽宗时,虽大事推崇其父“神考,,的“良法美意”,由于保甲教阅造成的骚扰。

崇宁年间,“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阅,又二百三十余牒遮枢密张康国马首诉焉,故最终仍然无法将教阅制度维持下去。李纲后来说:“十余年来,降指挥以免教阅,其法遂废,而保甲不知兵,徒有其名而已。”。

关于北宋后期保甲军训的盛衰,正如马端临所说:“自元丰而后,民兵日盛,募兵日衰,其募兵阙额,则收其廪给,以为民兵教阅之费。元祐以降,民兵亦衰。崇宁,大观以来,蔡京用事,兵弊日滋。”自唐朝废除征兵制,推行募兵制后,北宋后期实行保甲军训,实为部分恢复征兵制之举。然而史实证明,恢复征兵制的企图是不成功的。

……

而在元明时期,卫所制度也可以说是保甲制度的一个表现。

明代在与元朝及元末群雄争战期间,军队的来源,有诸将原有之兵,即所谓从征,有元兵及群雄兵归附的,有获罪而谪发的,而最主要的来源则是籍选,亦即垛集军,是由户籍中抽丁而来。除此之外尚有简拔、投充及收集等方式。此外,明朝中期以後又有强使民为军的方式,不过都属於少数,卫所制仍然是最主要的军制。

明代自京师达于郡县,皆设立卫、所,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也就是说,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又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划片管辖。都指挥使司下辖若干个卫,卫下辖一定数量的千户所和百户所。

卫所制度首先出自元朝时期。

元朝户部尚书张昶最早提出卫所。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一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调发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此法的实行,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配合,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

明代的卫所兵制,实乃吸取中国历史屯田经验,是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朱元璋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

军户即户籍种类属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黄册编造之後更加以确立。军户为世袭,且管理颇严格,除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无法除军籍的。

尽管如此,日久军户仍日渐减少,庞尚鹏主张:“清查隐占,均平粮额,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因此後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军籍之方法,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

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馀丁或军馀,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馀丁随行,以助其生活,由于军户负担沉重,故多给有田地,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馀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如影响所有民间秘密宗教的罗教创始人罗思孚,本是一名戍军,後来找人顶替之後,才离开军伍。

军丁的分发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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